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2年度重簡字第283號
原 告 華立水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中誠
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通億營造有限公司(原
名:全欣營造有限公司)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
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33,200元,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4,740元,扣
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4,240元
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繳納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趙炳煌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
書 記 官 葉子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