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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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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2 年度重簡字第 3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重簡字第370號 上 訴 人 世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○○巷○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粘炳煌 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號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粘舜權律師           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一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 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25,750 元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,64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 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葉子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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