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655號
原 告 德義鋼構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豐岳
訴訟代理人 張潔英
一、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萇青鋼品股份有限公
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
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419,100元
,應繳
裁判費4,5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元外,尚應補繳4,020元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
書記官 姚孟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