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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2 年度重簡字第 6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租賃物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重簡字第662號 原   告 在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淑惠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      張又仁律師 被   告 臺灣先進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碧新 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之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兩造間訂立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第13條所載,約定雙方 於系爭契約涉訟時,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,有該 契約書1份在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,自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,顯係違誤。 三、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四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何佩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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