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820號
上 訴 人即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東研交通器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伯東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銪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
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本訴部分,
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本訴部分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
下同)306,968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4,96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
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
書記官 姚孟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