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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2 年度重簡字第 8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820號 上 訴 人即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銪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忠霖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研交通器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 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反訴部分, 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 下同)826,95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,545元,未據上訴人繳 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姚孟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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