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2年度重簡字第869號
原 告 艾比克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貞蓓
原 告 綠妮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金星
上列二人共
同
訴訟代理
人 徐松龍
律師
複 代理人 陳睿智律師
陳勇成律師
被 告 恆模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范長錦
訴訟代理人 林金鈴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
遷讓房屋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所為之
判決,其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正本中關於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複丈成果圖附圖漏附
,應更正為補附上如後附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複丈成果圖
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
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趙炳煌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
元。如委任律師提起
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
書 記 官 葉子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