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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2 年度重簡字第 8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重簡字第869號 原   告 艾比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貞蓓 原   告 綠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星 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    徐松龍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睿智律師       陳勇成律師 被   告 恆模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長錦 訴訟代理人 林金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所為之 判決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複丈成果圖附圖漏附 ,應更正為補附上如後附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複丈成果圖 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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