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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2 年度重聲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重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纖綠實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森旺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愷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9日所 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「森旺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森旺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。裁定 準用判決之規定。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、第239 條分別 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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