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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3 年度重勞簡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重勞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鐘瑟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誠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 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ꆼ拾貳萬壹 仟ꆼ佰肆拾柒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貳佰玖拾伍元, 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( 241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16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16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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