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3年度重勞簡字第10號
上 訴 人 鐘瑟琴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誠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事
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
二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ꆼ拾貳萬壹
仟ꆼ佰肆拾柒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貳佰玖拾伍元,
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
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(
241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
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李昭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馬秀芳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