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3年度重勞簡字第30號
上 訴 人 安費諾亮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寧天寶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琮銘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上訴人
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
,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陸萬零玖佰零陸
元(
主文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玖萬肆仟貳佰肆拾元,主
文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),
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叁佰零伍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(241新北市○○區○
○路0段000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李昭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馬秀芳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