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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3 年度重勞簡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重勞簡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安費諾亮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寧天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琮銘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 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陸萬零玖佰零陸 元(主文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玖萬肆仟貳佰肆拾元,主 文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)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叁佰零伍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(241新北市○○區○ ○路0段000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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