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3年度重勞簡字第35號
反訴原告
即
被告 洪悅容
反訴被告
即原告 順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亭傑
訴訟代理人 戴玠樺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
反訴原告提起反訴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反訴
原告之訴駁回。
反訴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費
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
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
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,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
適用(民事
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
參照)。
二、查
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
103年8月25日當庭裁定命反訴原告於3日內補正,已記明
言
詞辯論筆錄在卷
可憑。
三、反訴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反訴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李昭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
路0段000號)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
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
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馬秀芳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