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3年度重勞簡字第35號
上 訴 人 洪悅容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
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
起第二審上訴,查上訴人僅繳納本訴部分之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
貳仟叁佰貳拾伍元,就
反訴部分則未繳納,查反訴部分
訴訟標的
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零捌拾壹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
幣壹仟伍佰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
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(新
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
及反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李昭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馬秀芳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