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3 年度重勞簡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重勞簡字第35號 上 訴 人 洪悅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 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 起第二審上訴,查上訴人僅繳納本訴部分之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貳仟叁佰貳拾伍元,就反訴部分則未繳納,查反訴部分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零捌拾壹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壹仟伍佰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(新 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 及反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1 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1  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