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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3 年度重勞簡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重勞簡字第57號 原   告 本心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博中 訴訟代理人 吳筱涵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曜丞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之穎律師 被   告 王采薇 訴訟代理人 王立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與原告訂立聘僱契約書,於聘僱契約書第10條約定 雙方如因本合約所生之爭議,應提交由中華民國臺北地方法 院為管轄法院,有聘僱契約書影本1 份附卷可稽。依民事訴 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原告聲請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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