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3年度重勞簡字第57號
原 告 本心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博中
訴訟代理人 吳筱涵
律師
複 代理人 楊曜丞律師
訴訟代理人 王之穎律師
被 告 王采薇
訴訟代理人 王立中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
法律
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
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
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與原告訂立聘僱契約書,於聘僱契約書第10條約定
雙方如因本合約所生之爭議,應提交由中華民國臺北地方法
院為管轄法院,有聘僱契約書影本1 份附卷
可稽。依民事訴
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
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
爰依原告聲請將
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趙炳煌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
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
書 記 官 葉子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