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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3 年度重小字第 114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重小字第1148號 原  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鴻瑩       陳致忠 被   告 晨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德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於民國103年8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百零二年度司執字第一三六一二0 號強制執行事件移轉命令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一日起,將債 務人沈勝利對被告每月薪資債權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元三分之一 即新臺幣陸仟肆佰元,月給付原告,至債務人離職或移轉命令 失效為止,至原告對債務人沈勝利之債權新臺幣叁萬叁仟叁佰零 陸元,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,並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債權新臺幣 貳萬陸仟柒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 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違約金,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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