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3年度重小字第1148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童兆勤
訴訟代理人 陳鴻瑩
陳致忠
被 告 晨現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德祥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於民國103年8月5日
言詞辯
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百零二年度司執字第一三六一二0
號
強制執行事件移轉命令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一日起,將
債
務人沈勝利對被告每月薪資
債權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元三分之一
即新臺幣陸仟肆佰元,
按月給付原告,至債務人離職或移轉命令
失效為止,至原告對債務人沈勝利之債權新臺幣叁萬叁仟叁佰零
陸元,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利息,並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
違約金;
暨債權新臺幣
貳萬陸仟柒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違約金,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趙炳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
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
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
書 記 官 葉子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