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3年度重小字第1225號
原 告 張逢益
上列原告與
被告喬英電機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8,060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正繳
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趙炳煌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
書 記 官 葉子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