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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3 年度重小字第 12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重小字第1291號 原   告 維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勝利 訴訟代理人 蔡銘原 上列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阿米濃原舞原味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, 096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繳納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 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葉子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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