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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3 年度重小字第 13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重小字第1354號 原   告 泉泓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乙哲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瑞奇科技數位有限  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 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  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(1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元,應繳裁判費      新台幣壹仟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      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。   (2)對被告之聲明異議理由,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將繕本1      份直接寄給被告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段00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 附繕本)。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24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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