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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3 年度重小字第 139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重小字第1393號 原  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泰元       張毓麟 被   告 乙二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於民國103年8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自本院一百零一年度司執衷字第七六七九六號移轉命令送 達翌日起即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訴外人即債務人徐 佳慶離職之日止,在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貳拾壹元及執行費新臺 幣叁佰捌拾捌元之範圍內,月在徐佳慶每月得向被告支領之各 項薪資債權(包括薪俸、獎金、津貼、補助費等)之三分之一給 付原告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理 由 要 旨 一、原告主張原告前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字第75454 號債權憑證執行名義,就新臺幣(下同)48,521元及執行 費388 元之金額,向鈞院民事執行處聲請第三人即債務人 徐佳慶對被告之薪資予以執行,並經鈞院民事執行處核發 101年度司執字第767 96號扣押命令及移轉命令,被告分別 於101年8月6日及101年8月28日收受送達,被告於收執上 開執行命令後,既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,也未依上開執 行命令內容給付任何扣押款項予原告,經催討,未獲置理 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 度司執字第75454號債權憑證、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76796 號扣押命令及移轉命令、存證信函等件為證,復為被告所不 爭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76796號債務 清償方案認可之執行程序卷宗核閱屬實,自信為真實。 二、雖被告以原告應以存證信函通知伊扣薪等語置辯。但查,被 告既已收到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76796號扣押命令及移轉命 令,此為被告所是認,縱原告未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扣薪, 亦不影響被告應依法院之移轉命令內容給付原告扣押款之義 務,自難據為免除被告給付扣押款之正當事由,是被告所辯 ,尚難憑採。從而,原告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,為 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映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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