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3年度重小字第1393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韓蔚廷
訴訟代理人 陳泰元
張毓麟
被 告 乙二金屬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俊勝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於民國103年8月21日
言詞辯
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自本院一百零一年度司執衷字第七六七九六號移轉命令送
達
翌日起即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訴外人即
債務人徐
佳慶離職之日止,在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貳拾壹元及
執行費新臺
幣叁佰捌拾捌元之範圍內,
按月在徐佳慶每月得向被告支領之各
項薪資
債權(包括薪俸、獎金、津貼、補助費等)之三分之一給
付原告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理 由
要 旨
一、原告主張原告前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字第75454
號
債權憑證為
執行名義,就新臺幣(下同)48,521元及執行
費388 元之金額,向
鈞院民事執行處
聲請就
第三人即債務人
徐佳慶對被告之薪資
予以執行,並經鈞院民事執行處核發
101年度司執字第767 96號
扣押命令及移轉命令,被告分別
於101年8月6日及101年8月28日收受送達,
詎被告於收執
上
開執行命令後,既未於法定
期間內聲明
異議,也未依上開執
行命令內容給付任何扣押款項予原告,
迭經催討,未獲置理
之事實,
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
度司執字第75454號債權憑證、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76796
號扣押命令及移轉命令、
存證信函等件為證,復為被告所不
爭,並經本院
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76796號債務
清償方案認可之執行程序卷宗核閱屬實,自
堪信為真實。
二、雖被告以原告應以存證信函通知伊扣薪等語置辯。但查,被
告既已收到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76796號扣押命令及移轉命
令,此為被告所是認,縱原告未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扣薪,
亦不影響被告應依法院之移轉命令內容給付原告扣押款之義
務,自難據為
免除被告給付扣押款之正當事由,是被告所辯
,
尚難憑採。從而,原告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,為
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彭松江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
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
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
書 記 官 林映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