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3年度重小字第1838號
上 訴 人 視覺工場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尚仁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恆廣數位影像製作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
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
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萬
陸仟貳佰捌拾玖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,未據
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
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(241
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李昭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馬秀芳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