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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3 年度重小字第 18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重小字第1838號 上 訴 人 視覺工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恆廣數位影像製作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 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萬 陸仟貳佰捌拾玖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,未據 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(241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28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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