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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3 年度重小字第 196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重小字第1967號 原   告 鍵民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生 被   告 橙璽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於民國103年11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映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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