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3年度重小字第2195號
原 告 川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程含杶
訴訟代理人 林添益
被 告 余仲賢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於民國104年1月29日
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壹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
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趙炳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
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
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
書 記 官 葉子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