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3年度重小字第246號
原 告 中國
非破壞檢驗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國興
被 告 霖亞帷幕科技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信泰
訴訟代理人 黃建銘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於民國103年3月12日
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貳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
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理 由
要 旨
原告主張
承攬被告所發包之工程,
詎被告未依約給付
報酬,尚積
欠工程款新臺幣57,120元,經原告屢次催討,仍未獲置理之事實
,
業據其提出統一發票3張、
存證信函暨掛號回執聯各1份為證。
被告雖以
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,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
受
合法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
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
準備書狀作何
聲明或陳述,依法視同
自認。從而,原告本於
承攬契約之
法律關
係,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之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1、原判決所違背之
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2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
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
書 記 官 姚孟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