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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3 年度重小字第 671 號民事宣示筆錄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     103年度重小字第671號 原   告 維宏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菊 被   告 林燕山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重小字第671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3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,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下午4 時,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︰     法 官 李昭融     書記官 馬秀芳     通 譯 林蔚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: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,判決主文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新台幣壹仟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 馬秀芳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(應表明一、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 ),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馬秀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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