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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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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3 年度重小字第 869 號民事宣示筆錄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     103年度重小字第869號 原   告 典佑商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永祥 訴訟代理人 陳柔秀 被   告 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即 法定代理人 田文曦 訴訟代理人 陳佑仲律師 複代理人  郭立婷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重小字第869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 華民國103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,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下 午1時,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 下︰     法 官 李昭融     書記官 馬秀芳     通 譯 林蔚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,並知將判決主文,記載於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叁仟陸佰柒拾元。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台幣陸萬叁仟陸佰柒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 馬秀芳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(應表明一、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 ),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馬秀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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