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07號
上 訴 人即
原 告 眾鼎消防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怡婷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
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
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490,000元
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7,93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
書記官 姚孟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