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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3 年度重簡字第 12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重簡字第1273號 原  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徐華憶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俊環保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(下同)叁拾叁萬玖仟壹佰陸拾肆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 仟陸佰肆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進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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