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3年度重簡字第1307號
上 訴 人 京鼎茶行有限公司
即 原 告
法定
代理人 吳政明
上 訴 人 桓和實業有限公司
即 原 告
法定代理人 余長利
上列二人共
同
訴訟代理
人 陳宏銘
律師
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號十五樓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
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
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20,00
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,83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
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趙炳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
書 記 官 葉子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