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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3 年度重簡字第 13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重簡字第1396號 原   告 北桃煤氣分裝儲運場股份有限公司 即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黃煌林 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律師 複 代理人 賴志凱律師       許卓敏律師 被   告 醒吾學校財團法人醒吾科技大學 即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黃麗芳 訴訟代理人 劉金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,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 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。訴訟之結果,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 害關係者,法院得於第訴訟之結果,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 關係者,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 ,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。民事訴訟法 第65條第1項、第6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被告接獲相對人即原告提起本 件確認本票債權之訴,然被告與原告並無借貸關係,故無債 務存在,而原告提起本案也未對其與被告間債務緣由加以說 明。經聲請人探詢後,發現本件原告所主張之債權債務,疑 似肇因於原告與第三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醒吾中學之債務 ,有協議書為憑,實際借款金額為上載新臺幣1,310 萬元, 與原告所提之票面金額不同,尚須釐清。因地參人與此一確 認之訴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故依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 項 規定,聲請鈞院告知訴訟,並令其出庭參加等語。 三、按訴訟告知告知者,即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,將訴訟告知於 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,以促其參加訴訟 之謂。訴訟告知之要件,依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 項規定, 應具備之要件,須在訴訟繫屬中,當事人將訴訟告知於第三 人,旨在促第三人參加訴訟,故以本訴訟尚在繫屬中為必要 ,且須受告知之第三人因當事人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, 必須第三人因當事人一造敗訴而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使有 告知促其參加訴訟之必要,所謂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即受告 知之第三人,必須因為告知之當事人敗訴而致其私法上之地 位將受直接或間接之不利益之影響,本件第三人財團法人新 北市私立醒吾中學,與被告為不同之法人格,各對其本身簽 發之支票負責,聲請人敗訴,不致第三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私 立醒吾中學私法上之地位受直接或間接之不利益之影響,即 受告知之第三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醒吾中學不因聲請人敗 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,即無告知促其參加訴訟之必要,聲 請人並未明確敘明告知訴訟之法律上利害關係存在之事實, 其聲請告知訴訟,與告知訴訟之要件不合,其聲請不應准許 ,應予駁回。 四、據上論結,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子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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