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3年度重簡字第1396號
原 告 北桃煤氣分裝儲運場股份有限公司
即
相對人
法定
代理人 黃煌林
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
律師
複 代理人 賴志凱律師
許卓敏律師
被 告 醒吾學校財團法人醒吾科技大學
即
聲請人
法定代理人 黃麗芳
訴訟代理人 劉金玫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之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得於
訴訟繫屬中,將
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
有法
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。訴訟之結果,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
害關係者,法院得於第訴訟之結果,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
關係者,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
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
,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。民事訴訟法
第65條第1項、第6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即被告接獲相對人即原告提起本
件確認
本票債權之訴,然被告與原告並無
借貸關係,故無債
務存在,而原告提起
本案也未對其與被告間債務緣由加以說
明。經聲請人探詢後,發現本件原告所主張之債權債務,疑
似肇因於原告與第三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醒吾中學之債務
,有協議書為憑,實際借款金額為上載新臺幣1,310 萬元,
與原告所提之票面金額不同,尚須釐清。因地參人與此一
確
認之訴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故依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 項
規定,聲請
鈞院告知訴訟,並令其出庭參加等語。
三、按訴訟告知告知者,即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,將訴訟告知於
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,以促其參加訴訟
之謂。訴訟告知之要件,依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 項規定,
應具備之要件,須在訴訟繫屬中,當事人將訴訟告知於第三
人,旨在促第三人參加訴訟,故以本訴訟尚在繫屬中為必要
,且須受告知之第三人因當事人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,
必須第三人因當事人一造敗訴而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使有
告知促其參加訴訟之必要,所謂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即受告
知之第三人,必須因為告知之當事人敗訴而致其私法上之地
位將受直接或間接之不利益之影響,本件第三人財團法人新
北市私立醒吾中學,與被告為不同之法人格,各對其本身簽
發之支票負責,聲請人敗訴,不致第三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私
立醒吾中學私法上之地位受直接或間接之不利益之影響,即
受告知之第三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醒吾中學不因聲請人敗
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,即無告知促其參加訴訟之必要,聲
請人並未明確敘明告知訴訟之法律上利害關係存在之事實,
其聲請告知訴訟,與告知訴訟之要件不合,其聲請不應准許
,應予駁回。
四、據上論結,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趙炳煌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
書記官 葉子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