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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3 年度重簡字第 15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重簡字第1562號 原   告 友慶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佑 被   告 詹閔絜 訴訟代理人 吳鴻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。 二、查本件兩造所簽訂之不動產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第19條約定 :「本契約如涉訴訟,雙方同意以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」,而被告委託原告出售之不動產位在 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○○○號,有該契約1件在卷可憑,兩 造顯然以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 院,依上開說明,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 三、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四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段00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 附繕本)。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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