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3年度重簡字第23號
原 告 張雲翔
被 告 展新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昶昱
訴訟代理人 劉冠宏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
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
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
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、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依
承攬之
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,而被告公司登記
所在地係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巷○○○號八樓之2 ,依民
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
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
爰依職權將本
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趙炳煌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(須附
繕本)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
書 記 官 葉子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