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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3 年度重簡字第 2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重簡字第247號 原   告 裕民地工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志豐 訴訟代理人 蘇金晶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神琪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3, 085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,44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94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繳納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 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葉子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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