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3年度重簡字第500號
上 訴 人 曾淑貞
即 原 告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泰建築開發有限公司、林淑惠、張慶榮
、歐惠蓉、吉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等事件,上
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
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5,666元,應徵第
二審
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游婷麟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
書 記 官 姚孟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