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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3 年度重簡字第 5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重簡字第500號 上 訴 人 曾淑貞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泰建築開發有限公司、林淑惠、張慶榮 、歐惠蓉、吉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等事件,上 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 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5,666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9 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 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姚孟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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