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3 年度重簡字第 5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重簡字第500號 上 訴 人 曾淑貞 即 原 告 被上訴人即 吉泰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被   告 被上訴人即 林淑惠 被   告 兼法定代理 人 被上訴人即 張慶榮 被   告 被上訴人即 歐惠蓉 被   告       之1 被上訴人即 吉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   告 法定代理人 張秋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 國103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,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 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03年12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,此項 裁定業於民國103年12月12日送達上訴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合法, 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