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3年度重簡字第567號
原 告 環協工程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紀美
訴訟代理人 蔡佩樺
上列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霖亞帷幕科技工程
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
台幣191,499元,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2,1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1,6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趙炳煌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
書 記 官 葉子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