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3 年度重簡字第 5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重簡字第567號 原   告 環協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紀美 訴訟代理人 蔡佩樺 上列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霖亞帷幕科技工程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191,499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,1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1,6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 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葉子榕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