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
103年度重簡字第567號
原 告 環協工程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紀美
訴訟代理人 蔡佩樺
被 告 霖亞帷幕科技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信泰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於民國103年7月22日
言詞
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肆佰玖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
百零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被告經
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,
爰依原告之
聲請,准由其
一造辯論
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緣被告於民國(下同)103年7月18日向原告
購買消音箱消音百葉,買賣總價金為新臺幣(下同)182,38
0元,含稅金額為191,499元,經原告已於103年7月20日依被
告
指示交付貨物至被告指定之地點即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○
○○路○號佑義烤漆廠,由該廠之員工鄧莉敏簽收,再由
上
開烤漆廠送貨至桃園機場捷運工地,被告自應給付該買賣價
金,
詎被告未依約付款,經原告屢次催討,仍未獲置理之事
實,
業據提出報價單及送貨簽收單各影本1 份為證。為此,
爰依買賣之
法律關係,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91,499 元
,及自
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5 計
算之利息。
三、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報價單、送貨簽收單各影本
乙份為證。被告雖以支付命令
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,然被
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
未提出
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,依法視同
自認,
堪認原告
之主張為真實。
四、從而,原告依
兩造間
買賣契約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應給付
191,499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103年3 月19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
許。
五、
本件係
適用
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
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爰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六、結論:
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
385條第1項前段、第78條、第389條第1項第3 款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趙炳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
書 記 官 葉子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