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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3 年度重簡字第 6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670號 上 訴 人 蔡淑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展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服務費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ꆼ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 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(241新北市○○ 區○○路0段000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21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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