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3年度重簡字第774號
上 訴 人 陳俊嘉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柏帝服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
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
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67,251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,5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
法 官 趙炳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
書 記 官 葉子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