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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3 年度重簡字第 7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777號 原   告 成翼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冬款 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速比得企業有限公   司等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 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  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零伍拾伍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   仟玖佰玖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  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肆佰玖拾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  三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段00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 附繕本)。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2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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