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3 年度重聲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重聲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張家偉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與相對人承格軸承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 等事件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式之遵守,專以筆錄證之,民事訴訟法 第219條定有明文。次按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, 使用錄音機或其他機器設備,輔助製作言詞辯論筆錄,其辦 法由司法院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213條之1亦有明文,明示法 庭錄音之目的在輔助製作筆錄。又個人資料保護法已於民國 101年10月1日施行,其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、處理或 利用,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,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,不得 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,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 之關聯。其立法目的乃為避免資料蒐集者巧立名目或理由, 任意的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,故明定個人資料之蒐集 、處理或利用,應與蒐集之目的有正當合理之關聯,不得與 其他目的做不當之聯結。同法第15條、第16條復規定公務機 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與處理,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, 應有特定目的,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:1.執行法定職務必 要範圍內。2.經當事人書面同意。3.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;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,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, 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,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 符;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:1.法律 明文規定。2.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。3.為免除當 事人之生命、身體、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。4.為防止他人權 益之重大危害。5.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 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,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 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。6.有利於當事人權 益。7.經當事人書面同意。是以法院依民事訴訟法規定,所 錄製之法庭活動者聲音,核屬個人資料保護之範疇,則相關 蒐集(錄音)、處理(複製等)、或利用(交付錄音光碟等 ),均應與其目的「輔助製作筆錄」相符。準此,當事人聲 請法院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自不得逾越錄音係為輔助製作筆 錄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,且須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,始符合 上開規定之法意。再者,司法院於102年10月25日修正發布 法庭錄音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,並於同日施行,依其規定 ,當事人、代理人、辯護人、參加人、程序監理人,經開庭 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 日內,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但以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;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,不得作 非正當目的使用。故開庭在場陳述之人若不同意當事人法庭 錄音光碟之請求,法院即應不予交付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以為明瞭103年度重勞簡字第42號給付薪 資等事件103年9月29日、同年10月13日及同年10月20日庭期 開庭內容為由,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7條規定, 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。惟查,法庭錄音光碟中所紀錄 、留存之聲音,屬各自發言者之聲紋,屬個人重要生理特徵 之重要且重大個人資訊,而為個人隱私權保障之範圍,參諸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之規定,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已逾越 法庭錄音之目的,且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在場陳述之人即相 對人書面同意證明,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與法庭錄音 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規定即有未合,況聲請人復未敘 明聲請法庭錄音光碟之目的為何,致本院無從認定是否為主 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,是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光碟,自難准許,應予駁回。 三、綜上所述,本件聲請為無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(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。)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書記官 林映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