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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3 年度重聲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重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金帝冷凍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文政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       黃廷維律師       林新傑律師 相 對 人 周伯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相對人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,並應 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,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租金事件,經本院以102年度 重簡字第1475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,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 用。 三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,確定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 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書記官 何佩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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