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4年度重小字第1039號
原 告 佰利德實業社即張坤滄
被 告 豐鼎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克強
訴訟代理人 曾國琳
陳建螢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
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
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係依
兩造所簽訂之買賣合約書請求被告清償所欠
貨款,而依
上開買賣合約書其他第1條約定:「如遇有爭執
,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」,有該合
約書一件在卷
可憑,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
合意管
轄之法院,依上開說明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
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
三、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四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李昭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
路0段000號)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
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
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馬秀芳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