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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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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4 年度重小字第 13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4年度重小字第1374號 原  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訴訟代理人 江炫政 上列原告因給付服務費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茗楊科技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2,6 88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繳納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 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葉子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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