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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4 年度重小字第 16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4年度重小字第1665號 原   告 翔燕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禧 訴訟代理人 江品芳 被   告 冠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柏宜 訴訟代理人 傅忠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。 二、本件原告主張依據兩造間簽訂之「應用軟體租用合約書」為 本件請求,查上開契約第14條約定:「本合約之爭訟,雙方 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。」,有該契約影本一件在 卷可憑,兩造就因上開合約所生訴訟,顯然合意以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為管轄之法院,依上開說明,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 三、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四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段00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 附繕本)。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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