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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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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4 年度重小字第 1680 號民事宣示筆錄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     104年度重小字第1680號 原   告 龍龍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靜婷 訴訟代理人 江可迪 被   告 歐錦城       千里眼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奇哲  住同上            統一編號:00000000號 訴訟代理人 魏志宏 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重小字第1680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,於中華民國104年10 月26日下午1時,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 席職員如下︰     法 官 李昭融     書記官 馬秀芳     通 譯 蘇春裡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,並諭知將判決主文,記載於下: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被告歐錦城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被告千里眼交通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四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萬陸仟伍佰 伍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 馬秀芳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(應表明一、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 ),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馬秀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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