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重小字第1680號
原 告 龍龍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靜婷
訴訟代理人 江可迪
被 告 歐錦城
千里眼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蔡奇哲 住同上
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訴訟代理人 魏志宏 住同上
上列
當事人間104年度重小字第1680號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
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
言詞辯論終結,於中華民國104年10
月26日下午1時,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
席職員如下︰
法 官 李昭融
書記官 馬秀芳
通 譯 蘇春裡
朗讀
案由兩造均未到
法官朗讀
主文宣示判決,並
諭知將判決主文,記載於下:
主 文
被告應
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被告歐錦城
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被告千里眼交通事業股份有限
公司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四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
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
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
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萬陸仟伍佰
伍拾陸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書記官 馬秀芳
法 官 李昭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
法令為理由向本庭
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
(應表明一、原
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
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
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
),未依
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,法院得逕以
裁定駁回上
訴。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
書記官馬秀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