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重小字第1776號
原 告 冠台防水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秀珠
訴訟代理人 洪慶利
被 告 莊良順
訴訟代理人 陳旭彥
上列
當事人間104年度重小字第1776號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
件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
言詞辯論終結,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
26日下午1時,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
職員如下︰
法 官 李昭融
書記官 王敏芳
通 譯 鍾伊婷
朗讀
案由兩造均未到
法官朗讀
主文宣示判決,並
諭知將判決主文,記載於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玖仟捌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
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
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元(含
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及鑑定費新台幣
叁仟元,鑑定費新台幣叁仟元由被告先行墊付)由被告負擔新台
幣貳仟叁佰壹拾玖元,餘由原告負擔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
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柒萬玖仟捌佰
貳拾貳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書記官 王敏芳
法 官 李昭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
法令為理由向本庭
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
(應表明一、原
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
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
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
),未依
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,法院得逕以
裁定駁回上
訴。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王敏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