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4年度重小字第1944號
原 告 萬蕙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榮賢
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
被 告 亞哥科技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蓉蓉
訴訟代理人 邵淑璇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
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伍萬
捌仟零壹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壹仟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
費伍佰元,尚應補繳伍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
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
法 官 趙義德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則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
書記官 王春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