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4 年度重小字第 194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4年度重小字第1944號 原   告 萬蕙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榮賢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 被   告 亞哥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蓉蓉 訴訟代理人 邵淑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貨款共計新臺幣(下同)58,001元,屢次催討 ,仍未獲置理之事實,業據提出應收帳款催收單對帳單、銷貨 單等件資料為證。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狀稱該項債務尚有糾葛 ,然並未為具體之答辯,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,而於 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其他準備書狀爭執,依法視同自 認,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買賣契約法 律關係,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1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2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文泉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