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4年度重小字第1944號
原 告 萬蕙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榮賢
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
被 告 亞哥科技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蓉蓉
訴訟代理人 邵淑璇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
言詞辯
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
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原告主張被告積欠貨款共計新臺幣(下同)58,001元,屢次催討
,仍未獲置理之事實,
業據提出應收帳款催收單
暨對帳單、銷貨
單等件資料為證。被告雖以
支付命令異議狀稱該項債務尚有糾葛
,然並未為具體之答辯,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
合法通知,而於
言詞辯論
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其他
準備書狀爭執,依法視同
自
認,自
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
買賣契約之
法
律關係,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
法 官 趙義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1、原判決所違背之
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2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
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張文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