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4年度重小字第2219號
原 告 鴻福機車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楨彬
訴訟代理人 洪祥益
被 告 游思婷即比大營烘培食品行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,於民國105年1月14日
言詞辯
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
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彭松江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
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
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
書 記 官 林映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