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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4 年度重小字第 32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4年度重小字第322號 原   告 宇聖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明山 訴訟代理人 黃心葦 訴訟代理人 胡純甄 被   告 坤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坤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於民國104年3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理 由 要 旨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其購買鋁螺帽零件,於民國103年6月27日業 交貨驗收完畢,惟被告迄積欠原告貨款新臺幣(下同)17,430元 之事實,業據提出採購單、應收帳款明細、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 為證,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,然被告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,依法視同自認。從而,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 關係,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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