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4年度重小字第362號
原 告 宏大鑿井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國村
訴訟代理人 林家毅
被 告 鉅盈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慎怡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
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
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
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、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
二、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地係在新北市○里區0000000號一
樓,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為憑,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
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
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
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
臺灣新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游婷麟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姚孟君